乘坐旅行社的大巴车受伤 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3)
旅游者在大巴车上受伤 旅行社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期间,导游(领队)应当就旅游项目的风险、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方式,以及不适应参与人群等内容提前向旅游者作出及时、必要、准确的风险告知,尤其对于刺激性活动项目的风险更应当着重强调,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 应合理安排行程并给予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更多关注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导游应当以安全为中心,合理安排各项活动,随时关注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变化和适应能力,随时与旅游者沟通,获得旅游者书面确认后根据旅游者身体状况适当调整行程安排,使得活动量更加适度,避免情绪波动过大或体能透支。
三 当事故出现后应及时解决
《旅游法》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第八十一条: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在旅途中旅游者出现胸闷、头晕等症状,以及出现人身伤害时,导游应第一时间尽快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进行救治,尽量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意外事件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以达到将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降到最小的目的。
总之,不管是法律法规,还是实践处理中,保护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作为旅行社来说,旅行社提供的服务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遵循标准的服务规范,不能本末倒置,要把保障旅游者的安全放在首位。近些年,由于領队导游服务不规范导致的纠纷也不在少数,旅行社平时应加强培训,提高服务者的服务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一些特殊人群的服务,如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时刻牢记行业规范,切不可违背服务宗旨。本案中,导游的本意是好的,却发生了不必要的事情,安全防范记心中,这也是给旅行社服务人员的一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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